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这里涉及到几个概念:一个是工资标准,一个是标准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生效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终止合同。月工资收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工资收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用人单位同期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定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列入企业成本,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当提取的福利费,除全额经济补偿外,第二种是工作年限的计算,《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件》规定:“单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对于这一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单位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计算,按一年计算”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扣除年限后剩余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形。比如,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可以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零两个月的,按照规定,减去年限整数后的剩余时间为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不能算一年。因此,他只能得到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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