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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请问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是怎样约定的?公司现在有出具书面调...
根据你的陈述,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如果工作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以下情形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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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你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了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未与你协商就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属违约;如没有确定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调整工作岗位)。另外工资问题,同样看你们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如明确了的,用人单位违约,如未明确,只要给你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1、目前上海法院对于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员工可以对变更岗位向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单位说明变更的理由,如果单位说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则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这个规定仅仅属于地方高级法院的规定,仅仅在上海适用,在全国目前尚没有相关解释,该种情况的争议仍然会存在,员工利益的维护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3、如果涉及保密、脱密的问题,则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岗位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同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该遵守。但是,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离职1年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也不得低于本人工资3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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