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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同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该遵守。但是,用人单位应该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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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如果工作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具有自主安排的权利: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此项规定,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通常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个难题,双方很容易产生争议,不宜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此种责任的承担可以参酌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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