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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

2022-04-28
1、目前上海法院对于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员工可以对变更岗位向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单位说明变更的理由,如果单位说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则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这个规定仅仅属于地方高级法院的规定,仅仅在上海适用,在全国目前尚没有相关解释,该种情况的争议仍然会存在,员工利益的维护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3、如果涉及保密、脱密的问题,则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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