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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休假期间被用人单位无故降薪降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之一的,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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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根据《》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员工有权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来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后调整岗位,改变待遇,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变更;单方面降低待遇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根据《》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员工有权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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