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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上一月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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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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