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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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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想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上一月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存在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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