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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岗并非工作过程中,也非上下班途中,那么并不属于工伤事故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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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90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失的计算不好确定,主张权利较为麻烦。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擅自离岗而使单位生产脱节造成的损失最低赔偿限额为5-10万元。
回复: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工伤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a、在工作时间内受伤;b、在工作场合内受伤;c、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员工提前脱岗,其受伤显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 (2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3)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4)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说明该条款确实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
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如果员工擅自离职达到辞退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且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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