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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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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买房人缴纳逾期违约金主要看双合同双签订合同关于买房逾期付款需要缴纳违约金条款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根据高民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事约定违约金高由请求减少应违约金超造损失30%标准适减少事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损失由请求增加应违约造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买受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两种: 1、逾期期限双约定期限内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期限超约定期限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应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应支付违约金; (3)双另约定
逾期不超过18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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