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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条款,如约定不明,可考虑对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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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你现在拿出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就有针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15日的,按应付房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没收已付房价款(包含定金在内)如果不解除合同的,则处罚加重,按应付房价款的1.5‰作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而做出的约束性赔偿。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另外一方而受到损害的,则可以要求赔付。另外这份合同中也约定有针对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你认真看下合同就会明白了。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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