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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体罚员工,首先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刑法。《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
是的,公司领导体罚员工,首先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刑法。《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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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只是单独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是第(一)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变相方式。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参与了该非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可以说其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党员领导干部必然会牵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违背职务的廉洁性,参与公司经营运作,公私不分,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冲突。因此,《廉政准则》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单列为一项,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部门领导私自罚钱不合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当地政府部门举报要求对该领导的行为予以处理;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退回。能否罚款决定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决定于:1.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用人单位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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