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实质上是...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拥有非上市公司: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先锋和主力,迅速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5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1,925人已浏览
7,4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