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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应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
企业制订录用条件需考虑以下条件:应聘者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应聘者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应聘者身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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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那么企业如何设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怎么设定?
企业制订录用条件需考虑以下条件:应聘者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应聘者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应聘者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所以,劳务派谴人员的连续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因工作环境的变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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