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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中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以周为统计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但在每周24小时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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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2、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用工时间安排每日小于四小时,一周累计小于二十四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风险提示: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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