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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符合如下要件时,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里的“患病”应属于非职业病; (2)法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适用前述情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立即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后;二是变更工作岗位时应具有合理性,即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对劳动者的要求更低、更为轻松(如劳动强度减轻)。
患病职工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
如果员工生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职工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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