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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
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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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按照建立劳动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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