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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把解除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方提出的解除,认为是劳动合同解除;另一种是员工提出的解除,认为是员工主动离职。 法律意义上的解除,是指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提出的,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无论公司或员工都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辞职也是可以称之为劳动合同解除的; 第二,时间点,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而劳动合同到期时结束劳动关系,则称之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个特定法律的事实,导致劳动关系结束,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退休,公司解散等。
劳动法未签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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