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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法人资格证明(经过本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五)授权指界委托书(原件1份);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七)属更名、更址的,提供更名、更址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八)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及地价评估结果备案材料(原件各1份); (九)属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提供分割或合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图件(复印件1份); (十)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通知其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凭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发票(原件1份)领取土地证书。 (十一)属于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供: 1、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3、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1——4项和第10项由转让双方共同提供。
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 1、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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