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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间,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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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历史悠久,自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以来,人类的劳动关系开始存在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雇佣合同逐渐产生。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佣者为雇佣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劳务者的所有和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劳动者为使用者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个是劳动者,另一个是雇佣者,雇佣者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雇佣者,劳动者成为雇佣者的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职业和职务,雇佣者和雇佣者之间有特殊的从属关系,雇佣者的劳动必须高度服从雇佣者的状况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提供的劳务非常广泛,法律调整的服务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两者的规范、调整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的历史差异。二、两者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三、目的不同。雇佣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成为雇主的内部成员。四、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上;劳动合同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佣合同中雇佣的劳务非常广泛。6、不同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当是民法调整。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必须在仲裁前进行;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雇佣合同争议。
关于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1。标的物不同。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和设备为一定的工作,还要求这类工作有成果,并将这类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包含承包人具体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目标只是雇主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雇主的劳动本身有结果。二、双方的地位不同。承包人与定制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承包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在雇佣关系中,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赖关系。一般来说,员工需要接受雇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的安排。双方都有控制、控制和从属关系。3、风险负担和责任不同。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人承担,雇主承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在合同中,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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