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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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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历史悠久,自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以来,人类的劳动关系开始存在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雇佣合同逐渐产生。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佣者为雇佣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劳务者的所有和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劳动者为使用者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个是劳动者,另一个是雇佣者,雇佣者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雇佣者,劳动者成为雇佣者的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职业和职务,雇佣者和雇佣者之间有特殊的从属关系,雇佣者的劳动必须高度服从雇佣者的状况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提供的劳务非常广泛,法律调整的服务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非常相似。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是劳务的提出和接受。然而,在我国人口众多、就业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1)两者的历史差异。雇佣合同历史悠久。自从奴隶社会被剥削以来,人类的劳动关系开始产生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雇佣合同逐渐产生。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17世纪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3)不同的目的。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以雇主对劳动者的一切和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4)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上,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程度较小;但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在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方面。,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工作或岗位工作。受雇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的劳动必须高度服从用人单位。雇佣合同一方可以是公民,另一方可以是单位,双方都可以是公民,员工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所有法律调整的服务都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6)不同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当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以裁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解除合同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雇佣关系没有特殊程序,双方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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