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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主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2、目...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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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两者的规范、调整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的历史差异。二、两者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三、目的不同。雇佣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成为雇主的内部成员。四、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上;劳动合同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佣合同中雇佣的劳务非常广泛。6、不同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当是民法调整。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必须在仲裁前进行;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雇佣合同争议。
(1)两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历史悠久,自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以来,人类的劳动关系开始存在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雇佣合同逐渐产生。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佣者为雇佣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劳务者的所有和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劳动者为使用者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个是劳动者,另一个是雇佣者,雇佣者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雇佣者,劳动者成为雇佣者的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职业和职务,雇佣者和雇佣者之间有特殊的从属关系,雇佣者的劳动必须高度服从雇佣者的状况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提供的劳务非常广泛,法律调整的服务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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