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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主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2、目...
下面我将做简要回答: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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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做简要回答: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与定做人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一般情况下,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需要接受雇主的安排,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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