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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经常性加班绝不是什么好企业,那员工经常主动加班好不好呢?提起这个问题,大部分的老板肯定会举双手赞同,他们认为这才是企业敬业、忠诚的好员工,属于“国宝”级别的,这么说的话不加班的就不是好员工了。其实经常加班的员工也并不是什么好员工,同时,我认为不加班的员工是好员工。因为表面看起来加班是勤奋、任劳任怨的表现,但如果缺乏工作效率,或者不懂得从效率上改进方法也不是企业真正需要的优秀员工。我们先来看看员工加班的动机:1、工作没有如期地完成,否则会得到批评或处罚---迫不得已加班;2、并非完全出于把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出于一种“奴性”的体现---讨好与糊弄上级;3、为了拿到更好的业绩奖金,尤其是到了业绩指标的评价期---满足个人利益。4、拿到加班工资,因为加班有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通常高于日常工资---赚取不义之财。5、因金融危机影响员工担心被公司裁员,拼命地加班---临时抱佛脚当然,可能还有其它的目的,但不管是哪一种目的,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非对企业的忠诚。尤其,加班从绩效上对高效的员工不公平,再说说加班的坏处,更是让你胆战心惊:1、加班让企业增加大量的成本,如人员工资、水电、机器损耗等,原本这些成本都是企业的利润,结果让对在低成本下将你打败,还将造成利润的流失员工还美其名曰为:国宝级员工。2、加班导致个人的精力下降,影响工作效率,同时,经常加班也造成家庭生活的失衡,因为家庭的生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君不见多少人因“后院起火”,丢了“夫人”又折“企业”呢?3、假如加班就可以获得上级的赏识,成为忠诚员工,那么每个人都会学耍这种小聪明,结果必然造成整体团队的工作效率,还形成“虚假”团队文化。
职工长期不上班,首先要了解什么原因,因工伤休养长期不上班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女职工三期期间不上班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无故不来上班的。单位如果就是不想要这个职工,最好采取裁员方式与这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不要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单位规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旦不服,起诉到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多数案件都是用人单位败诉,因为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自己的制度是合法的,企业制度应当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等等程序,单位在举证过程中很难证明自己的这些过程,往往会被认定为举证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属于上位法,且《劳动合同法》属于新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两者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如果有医院病假单,根据病假时间,发放工伤工资就行了,工资标准就是受伤前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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