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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考勤表是要作为证据在仲裁过程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所以你问该证据是不是有效并不能就你所述而确定,因为证据的证明力是要根据开庭质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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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关于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由其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按照举证倒置原则,仲裁时用人单位应向法院提交你的考勤表对考勤时间进行证明,如已作考勤记录但故意隐匿不交,应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认定; 2、如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除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外,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法律依据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纠纷后,一般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停。那么在需要使用考勤来当作证据的时候,对于考勤应该归谁来进行举证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使用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应由使用者提供证据,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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