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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考勤举证的问题

2021-10-20
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纠纷后,一般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停。那么在需要使用考勤来当作证据的时候,对于考勤应该归谁来进行举证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使用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应由使用者提供证据,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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