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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多处工作地点是否有效要根据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结果来定夺,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写多个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中是需要写明工作地点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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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地:工作地点在合同范围之内,如果不明确,则默认为是合同甲方注册的所在地(这里不是市、县、区的概念,而是所注册的具体地址。如需要外派,则需要另行签订合同。或是出差处理。 2.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1)企业所在区劳动仲裁处。 2)如是外派人员,或是外地常驻人员(非出差,办事处形式)则可以在劳动发生当地劳动仲裁处进行。 除此,如果存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则要看,合同签订时的主体是谁。主体是分公司,则总公司有连带关系,如果是总公司,则与分公司无任何关系。当然,企业也不能“拿着分公司的制度,要求本公司的人员”
劳动合同签两个工作地点是否合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1、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写两个工作地点。 2、如果两个地方是同属同一区域,则可考虑将该区域列为工作地点。如上海的闸北区及徐汇区,则可约定上海市作为工作地点;如上海、杭州,则可考虑约定华东地区为工作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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