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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船员,与某国企远洋公司签有五年的合同,马上合同到期,在职期间经过公司的培训并发有相关的国家认可的证书,但证书的有效期限长于我的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在合同到期时,1)是否需要支付培训费给公司;2)证书是否该我所有(证书皆为我本人的名字办理);3)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公司给我培训的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国家的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如果是你自己出钱去培训的,那公司就不能与你约定服务期,因此你们的约定就是无效的;但是公司到时候可能会辩解说是自己给你支付的; 2、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从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你支付双倍工资;拖欠你工资的话,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视为工作一年,不到半年补偿你半个月工资)和拖欠的工资。可点击本律师主页,看一下本律师在成功案例中分享的“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获胜案”。 目前的情形对于你比较有利,建议你及早解决此事,如果有需要
培训费用在人民币___元(含___元)以上,___元以下(含___元)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后为甲方服务___年(含___年)以上,___年(含___年)以下。培训费用在人民币___元以上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后为甲方服务___年以上。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离职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有发生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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