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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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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容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其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对此条作出反面解释,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从而也就是一个无效的规定。 由此可见,公示是员工手册生效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员工手册再完善、条文再具体,也是一个花瓶和摆设,没有任何实际的法律意义。据我们实际所碰到的情况,多数公司的员工手册,在公示这一渠道上,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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