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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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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所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以出让的土地上建筑物作抵押担保,金融机构须要求抵押人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付地价款的证明、出让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如果抵押人能够完全提供上述文件,并且抵押物所处地段较佳,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恰当,则该抵押物应是金融机构喜欢接受的抵押担保种类,因为它使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降到较低点。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是可以作抵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可以作抵押。例如集体土地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建筑物就不能作抵押。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只有那种在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才能进行抵押。所谓登记亦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一般情况下,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抵押,该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同时抵押。 相比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说,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担保就更有价值,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较低,而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不能单独抵押,所以金融机构实际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等建筑物。 在接受该类抵押物时,金融机构也应十分慎重,审查这些建筑物的法律状态,并且还要确定当实现抵押权时,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时土地征用标准和变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只有落实了上述两项费用后,才能正确估价出该类抵押物的价值,从而确定抵押担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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