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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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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一个与不特定性相对应的概念。比如,债务人对甲、乙、丙、丁分别享有多笔债权,在设立质押时,必须以某一笔具体的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而不能约定以债务人享有的任意债权作为质押标的。
债权质押是基于债权的质押。由于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特别适合构成质押目标,因此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最常见的形式。我国法律列举的可质押债权有:(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质押财产权。
一般债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1)担保: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物权.(2)物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虽然是指名债权,但由于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细节,自然具有物权性质。(3)主导性:质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而不必依出质人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是财产权.第一,标的债权仅限于一般债权。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决定的。一般债权质押属于准质权。一般认为,采用权利标的更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押比较适用动产质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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