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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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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是基于债权的质押。由于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特别适合构成质押目标,因此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最常见的形式。我国法律列举的可质押债权有:(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质押财产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宗旨就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的处分,原则上以债权的处分为前提。抵押权和主债权不能分离。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也可以附随债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一同作为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那么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属于资产。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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