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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

2022-04-17 2,608人已浏览
  • 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律师律所副主任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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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质押,是债务人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务人质物的物品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对质物的所得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种。一般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本票、支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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