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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权的特定性: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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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1)担保: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物权.(2)物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虽然是指名债权,但由于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细节,自然具有物权性质。(3)主导性:质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而不必依出质人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是财产权.第一,标的债权仅限于一般债权。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目标,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决定的。一般债权质押属于准质权。一般认为,采用权利标的更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押比较适用动产质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我国民法典列举的可质押债权有:(一)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二、股权质押的条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满足: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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