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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否要求退还押金?

2024-12-14
在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后,如果在合同期间需要终止合同,则涉及到违约行为。因此,乙方员工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押金的退款问题,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对押金的性质或处理方式做出明确阐释,那么停留所述押金应被视为租赁预付款进行处理。无论何时何种情况,都必须将其归还。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押金的特定性质,那么押金的效力就相当于为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设置了一道保障防线。在租赁期间,如果乙方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出租人的房屋及内部设施遭受了财物损失,那么租户应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以抵偿损失。经过扣除财物损失款项之后,剩余部分仍需返还给乙方人员。如果乙方人员在租赁过程中没有发生财物损失,那么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时,甲方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将押金全额归还给乙方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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