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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
是需要先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签订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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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杨某被临沂某国有企业招用,从事会计工作。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后杨某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于2007年6月到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工资每月2000元。2007年9月,公司将杨某的工资变为每月先按1500元领取,其余500元差额年底补齐。2010年7月31日,公司以财务人员多,且杨某业务不能使公司满意为由,将杨某辞退,并补发工资差额4500元。杨某不服,要求单位支付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工作期间尚拖欠的工资差额13000元(不包括公司已补发的45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杨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和杨某之间是劳务关系,公司已补发其工资差额,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辞退杨某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杨某只好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通过杨某提供的工资表、会计交接说明、辞退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杨某工资差额13000元、经济补偿6000元。(赵金伟)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当时为什么停工留薪了呢。公司不安排是违法的,可以投诉或仲裁。若公司违法开除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持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养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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