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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根据现有情况,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应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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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范战江《劳动法》第四章对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中可知我国的工时制度大体有几下几种。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在我国多数用人单位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其他各种工时制度计算日工作时间,也是以此为标准的。二、计件工作时间制度不少行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于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之标准。这就是计件工时制。在我国实行这种计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也为数不少。三、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特殊工时制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不仅限于这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报批规定是:中央直属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劳动部备案。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形式,确保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薪水的80%,同时也不得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薪水准则。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夜班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因工时制度不同标准有所差别: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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