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管拆除违建的房屋是需要法律文书(证书)的。首先必须有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生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拆除违建之前,执行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对公告当事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43条规定,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等方法强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上述可知,关于城管强拆违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然而现实中,很多城管强拆却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因而属于违法强拆。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强拆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拆迁管理部门只是被委托实施、承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
违反行政程序可以要求索赔。城管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的房地产存在违法程序,造成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2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8,5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