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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要签试用期合同,还是签劳动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往往不同试用...
不可以。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首先与其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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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以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意见是试用期条款应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单独签试用期协议。 因用人单位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擅自延长试用期、只签试用期协议不签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试用期间合法权益等形式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单签试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时,务必比照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我理解你介绍的情况应是与单位已订了此保密协议。那么该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是不是有效呢?对此我的看法是,试用期双方建立的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依法在该期限员工和单位均可随时解除解除这种关系。因此,如发生在极短期限的试用关系解除后,就限制员工的择业范围对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竞业义务只应存在于双方建立的正式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而不应是试用关系解除后,本案所涉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有违法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应是无效的。
1、可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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