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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来一些地方出现的通过“自愿捐款”手法,变相克扣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现象,法学专家认为———变相克扣工资违反宪法新华XX5月23日电(“新华视点”记者A)近来,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建设城市”或“公共利益”的旗号,通过所谓“自愿捐款”等手法,变相克扣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师工资。北京大学教授、著名行政法学专家B认为,变相克扣工资是一种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制止。B说,工资是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无论是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是1982年制定、历经数次修改的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这意味着,作为公民合法收入的工资依法受到保护,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宪法权利。B说,工资是许多老百姓最基本的私有财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为公民维护其工资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因此,违背公民的真实意愿,克扣公民工资,就是一种明显的违宪行为,必须纠正。B强调,现在不少人家要靠每月的工资养家糊口、维持生计。在这种背景下,保障公民的工资权,也是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今年3月,我们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而生存权、发展权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克扣工资,就是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因为它势必会影响到这些人的生活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时这种影响会更加明显。B认为,有关保护工资的法律规定偏“软”,是导致克扣工资现象的重要原因。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偏软,再加上公民维权意识较弱、执法不力等原因,使现行法律对惩戒克扣工资的行为作用不大,这从近年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就可略知一二。因此,要防止克扣工资的行为,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让保护工资的法律法规“硬”起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而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不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包括加班费在内。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补发,也可以申请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补发。如果单位不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补发,劳动者还可以额外要求单位支付50%-100%的赔偿金。另外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参考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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