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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原则: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是: (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配合原则; (三)农村房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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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需要确权外,土地上的房屋同样需要确权,在办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就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那么农村房屋登记原则是什么呢。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二)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农村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原则: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遵循协调配合原则;农村房屋产权登记遵循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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