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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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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二)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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