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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是: (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配合原则; (三)农村房屋登...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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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是: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登记,使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公布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和房屋登记内容。
不可以,必须是宅基地所在地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合法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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