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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2023-05-19
1、用人单位以营私舞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何为“重大损害”《劳动合同法》并无进一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一般参考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1]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2、另一种情况下,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害的标准作出规定的,法院会依据该规章制度作出认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作出界定,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裁判基准的不确定性。 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一定程度内的履职过失或者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并非任何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都只有解除劳动合同一种处罚措施的选择。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名誉,用人单位在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更加谨慎。由于该条款对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要求较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于某些难以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此时则不一定要求必须达到重大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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