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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划拨和出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2024-12-03
划拨和出让是土地性质中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在性质目的上,划拨通常是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无偿或低廉的价格分配给特定的使用者或用途,主要应用于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而出让则是指政府以有偿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主要面向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土地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此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 其次,在获取方式上,划拨通常需要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合法批准,并且使用者可能还需支付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而出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开竞拍、招标或者协议等方式来完成,而出让价格往往是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的。 再次,在权益责任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划拨的土地通常并未设定明确的使用期限,同时还附带有一些限制性条件,例如禁止转让、租赁和抵押等操作。相反,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更为灵活的处理权限,有权开展土地转让、租赁以及抵押活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最后,从使用时间上来看,出让土地有时间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划拨一般没有期限。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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