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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方式差异

2024-11-05
建设用地领域,划拨和出让是两种主要的获得方式。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性质和获取方式上。所谓“划拨”,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使用者已缴纳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土地使用者。而“出让”则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授予土地使用者,但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则具有更广泛的处置权,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多种选择。 在使用期限上,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设定明确期限限制,除非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则有明确期限,通常为40年、50年或70年等,具体时限则取决于土地的实际用途。 从用途和房屋类型来看,划拨土地更多地应用于公益事业用地、回迁房经济适用房等非营利性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则更多地应用于商品房等商业性用房的开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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