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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2024-12-01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构成要件不同: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而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 2. 转让条件不同: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对于股权转让,通常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或者受让方是公司的股东以外的人,但并没有像土地使用权转让那样的限制条件。 3. 登记部门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则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 发生税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税负似乎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深入分析后发现,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而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以拥有土地为目的,开发建设后一般要转让或分割转让房地产,此时,该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从国家角度看,也并未流失税收收入。 5. 适用法律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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