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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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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单位变更法人,劳动者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如果单位想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只要劳动者同意了,并且签字了,变更后的合同或新合同都是有效的,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1、单位名称变更合同一般不需要变更。单位更名前以原单位名义签定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来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经生效的,原单位只是变更了单位名称等,按照规定原合同由新的单位继承且履行。也就是说,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继续执行。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该规定,小刘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合并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企业合并并未出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公司方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管理的一种行为,其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外,其他内容均无变化,这也是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示。就算合并后的新公司不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其用人单位方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依法承继。故本案中小刘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合法的权益,相反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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