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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上限规定的问题,当然是有上限。若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该情形下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应该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论,劳动者可以证明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无法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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