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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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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履行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适当的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和数量,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内,由合适的主体在合适的履行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要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事件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变更,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合同原有效力继续维护,则显著不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强调经济效益,付出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合同效益。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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