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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点由合同双方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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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点由合同双方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现行《民法典》、《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民法典》和《民法典》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审判实务中我们通常遵从特征履行地规则同时兼顾实际履行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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